3月1日,长春市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以看房、租房为名,在长春市红旗街附近一民宅抢劫杀害单身女性的案件。被告人吕华荣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以租房为名杀人抢劫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于1月19日向长春市中院提起公诉,去年3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吕华荣在朝阳区虎林路附近见到被害人郭瑛张贴的出租房屋广告后,遂产生以租房为名抢劫被害人财物的想法。 经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吕华荣随同被害人郭瑛到朝阳区红旗街东二胡同出租房屋,进入房间后,吕华荣欲对郭瑛实施抢劫,由于被害人呼救反抗,被告人吕华荣拿起屋内的管钳击打被害人郭 瑛头面部数下,抢得郭瑛200元钱和一个金手镯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郭瑛系钝器击打头面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要求民事赔偿96万余元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广义、姜广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吕华荣赔偿被害人郭瑛死亡赔偿金528740元,丧葬费11743元,生前赡养人口的赡养费282142.45 元,抚养费38916.2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合计961541.65元。 潜回长春市后被抓获 法院审理查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瑛系钝器击打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当日17时许,吕华荣在绿园区青年路北京华联超市一楼将抢得的金手镯卖了2100元后逃往外地。去年4月初吕华 荣潜回长春市,并应聘到利民搬家公司做司机。去年9月3日1时许,公安机关在利民搬家公司宿舍将被告人吕华荣抓获。 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华荣以租房为名骗取被害人郭瑛的信任,在与郭瑛看房时对郭瑛实施抢劫,抢劫过程中持管钳击打郭瑛头部,致郭瑛死亡的事实,有庭审中核实的证 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吕华荣亦供认,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吕华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中致一人死亡,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应 依法予以严惩。 关于被告人吕华荣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华荣无前科劣迹,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希望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吕华荣以租房为名抢劫单身女性,犯罪性质恶劣,在 抢劫过程中持管钳击打被害人头部数下,致被害人郭瑛当场死亡,犯罪手段极为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其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能够认罪, 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精神抚慰金10万元不予支持 由于被告人吕华荣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广义、姜广智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被告人吕华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原告人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依法予以保护。附带民事诉 讼原告人郭广义、姜广智请求赔偿被害人郭瑛死亡赔偿金528740元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 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吉林省200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829.45元,经计算郭瑛的死亡赔偿金应为25658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广 义、姜广智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范围,不予支持。 被害人郭瑛父亲郭广义、母亲王少杰均为长春市医药大学退休教授,有经济来源,故原告人郭广义、姜广智请求赔偿二人赡养费一项不予支持。 吕华荣犯抢劫罪判处死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吕华荣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广义、姜广智被害人郭瑛死亡赔偿金256589元,丧葬费1 1743元,被害人郭瑛之子姜某的抚养费24322.6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未成年人计算至十八周岁。吉林省200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 消费性支出为9729.05元。被抚养人姜某在郭瑛死亡时年满十三周岁,计算至十八周岁还有5年,姜某父亲姜广智应承担抚养义务,被告人只负担被害人郭瑛应负担的部分),总计292654.62元。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吕华荣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吕华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广义、姜广智经济损失29 2654.62元。 提醒不要一个人出租房屋 “近几年来,有多起出租房屋的主人被杀案件,提醒广大市民,在租房时,一定不要女性单独前去,同时单独的男性和年老体弱者在租房时也要提高警惕。”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 长赵星天介绍,对吕华荣的死刑判决,也是打消别人利用租房抢劫的念头。 “至于吕华荣提出的卖器官来赔偿被害人家属,这是法律不允许的,但是他可以选择捐献。”赵星天介绍,至于民事赔偿部分,要看吕华荣有没有个人财产,如果有财产可执行的话,可以通 过法院进行执行。 在判决结束后,审判长问吕华荣是否上诉,他表示考虑一下再说。据介绍,吕华荣可以考虑在10天内,是否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